编辑: 贾雷坪皮 | 2013-03-15 |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 项目管理 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
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
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
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
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