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3-03-21
洛市环〔2018〕37号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检查监测的通知 市环境监测站、各县(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 为落实《 十三五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与治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成效,但重点区域臭氧(O3)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县市(区)的首要污染物.

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控制VOCS排放对降低大气环境中PM2.5和O3浓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VOCS监测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全面加强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各县(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开展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 VOCS检查监测工作,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监测 各县(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 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 的原则,推进VOCS监测工作的开展.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范围,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二次自行监测,要分别在5月和10月前完成,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电子屏幕、网站等形式).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 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 的预警体系.

(三)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各县(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要根据本辖区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 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 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10月底前,完成辖区所有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的检查,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检查其开展的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情况.

(四)加强VOCS监测管理能力建设.各单位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对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管理水平.

三、开展VOCS专项检查检测 各县(市)环保局、各区环保分局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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