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03-30

四、我局委托荔浦市环境监察大队对项目建设期、营运期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林业、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荔浦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荔浦市环境监察大队 荔浦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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