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3-04-02 |
第四章 立项实施 第十条 项目立项.村要以项目库为基础,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要求,从上一年度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中择优选择项目,在广泛征求贫困户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经村内公示后,报所在乡镇审查.乡镇对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同意后,报县区扶贫办. 第十一条 审批备案.县区扶贫办汇总乡镇上报的年度项目,会同县区财政局制定年度扶贫项目任务清单,报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媒体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和效益等.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批复,并报上级扶贫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项目批复后,要严格按照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程序立即组织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项目的,要按项目申报程序报批.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批复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十三条 对于到户扶贫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时必须附有受益户的名单和签字.对于到村的基础设施等扶贫项目,县区结合实际,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
零散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可采用打捆招标、邀标议标、村民自建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或主管部门验收制度,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贫项目验收办法,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同时积极探索引进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扶贫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计划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交项目实施和验收报告,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省、市的扶贫开发政策、相关制度规定、项目计划批复及变更文件、项目建设标准等.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须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以项目养项目"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确保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区要建立健全扶贫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扶贫项目建设负面清单,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扶贫、发改、农委等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县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巡查,要与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信息互通机制,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并建立巡查档案.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包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监督管理的作用,强化项目实施日常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季度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区扶贫项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在全市通报.对虚报、套取、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扶贫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项目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区制定,积极推行项目资金第三方独立实施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公信力. 第二十四条 市级将县区扶贫项目管理情况作为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县区,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