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3-04-10 |
一、重修对象
(一)凡学生课程修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修.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且补考后仍不及格(体育课、军事训练和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以及缓考不及格者不参加补考直接申请重修);
2、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且不改选其他课程;
3、重修后考核仍不及格;
4、在课程考核中旷考;
5、因考核违纪或作弊而被取消课程成绩,在撤销处分后表现较好.
二、重修方式和教学安排
(一)重修的方式可以由学院开办辅导班、跟班修读和老师个别辅导组成.原则上同一课程重修人数25人以上的,可组织重修班,重修班开课时数不低于该课程原课时的二分之一,若不能集中办班又无法安排跟下一年级同专业课程开课时重修可以采取老师个别辅导的方式,重修个别辅导以学生自学为主,并由指定教师指导一定课时.
(二)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 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三)公共基础课重修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由系(部)组织安排.重修班一般安排在晚上或休息日上课.
三、重修的考核和成绩管理
(一)重修班单独安排考核,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重修考核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地点和非公共基础课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各系安排,公共基础课的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重修期间,必须对学生提出明确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督促落实.重修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请假,无故缺课达到或超过重修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重修课程的考核.重修结束时,由开课系(部)检查学生重修情况,审查考核资格.重修不得缓考.
(三)学生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重修考试及格其成绩一律按实际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重修的申请与审批
(一)学期考核结束后,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向专业所在系部申请重修.由本人写重修申请,送系(部)审核,系(部)进行学生课程重修统计,并组织相关教师拟定重修授课计划,报送教务处审批.
(二)教务处审批同意后,下达课程重修通知,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重修学生领取重修证后,经任课教师在重修证上签名,并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试.
(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我院与国内其他高校学生交流学习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学习是指从我院相关专业选派学生至省内或国内其他学院交流学习.享受对方学院学生的权力,并履行对方学院学生的义务,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后,由对方学院出具成绩单,颁发《第二校园 学习经历证书》. 第三条 交流生的选派标准
(一) 学习刻苦勤奋,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在各种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优先),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
(二)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 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 第二校园 的学习任务. 第四条 交流生的选派程序
(一) 学院根据协议内容和专业需求,确定各专业派出计划,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学生自愿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