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3-04-12 |
五、标的物的交付 5.1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5.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5.3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5.4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60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具体根据采购单位要求). 5.5 交货地点:根据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指定位置.
六、伴随服务 6.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6.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6.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6.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6.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七、标的物的检验和验收 7.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7.2 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五天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7.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苏州市技术监督局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八、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8.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8.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8.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九、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60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具体根据采购单位要求).
2、交货地点:根据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指定位置.
3、质量保证期:整体项目免费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
4、缺陷保修:如果设备交付使用后,缺陷多次反复出现,供方必须提出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直到最后纠正缺陷、供方提供的质保从纠正之日起重新计算质保期. 如果是超出供方的责任范围的疏忽、误操作等情况而导致的更换修正,应由供方进行修理,其额外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5、提供7*24小时电话或电子邮件服务,接到用户报修通知1小时内做出明确响应和安排,2小时内做出故障诊断报告.如需现场服务的,具有解决故障能力的工程师应在接到用户报修通知的12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
十、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0.1 甲方违约责任 10.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0.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违约责任 10.2.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0.2.2 乙方逾期交货的 ,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