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3-04-17 |
第一章 磋商响应人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评审办法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
第四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 项目总体概况及需求 11.2 磋商文件除包括上款所述内容外,采购人按本须知第13条、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11.3 磋商文件以及对其澄清、修改或补充的文件应当在磋商代理机构领取并登记. 11.4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5 除文字版本外,如果采购人同时向供应商提供了磋商文件的全部或部分电子版本,当电子版本与文字版本不一致时,以文字版本为准. 11.6 供应商应认真研读磋商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充分审阅、了解本磋商文件的各项条款规定以及供应商一旦成交后须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如果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不能响应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责任及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2磋商文件使用 12.1 本磋商文件所包括的 响应须知 、 评审办法 、 合同协议书 、 响应文件格式 和 项目总体概况及需求 五部分文件,供应商应将上述五部分文件配套使用. 13磋商文件澄清 13.1 对于供应商在阅读磋商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供应商应在谈判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并附电子版本)形式向采购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采购人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但不注明疑问来源)所有获得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联系方式如下: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传真:010-88896029 13.2 书面澄清文件将发给所有获得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由于澄清而产生的对磋商文件的任何修改,将由采购人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以磋商文件修改文件的方式发出. 14磋商文件修改补充 14.1 如果采购人对磋商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并认为有必要给予供应商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或者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约时,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本须知第20条中规定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收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 14.2 只要采购人按照上款规定相应延长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保证采购人能够在延长后的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5天发出修改或补充文件,采购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14.3 采购人将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文件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本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修改或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经收到该修改或补充文件. 15矛盾歧义解释 15.1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15.2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磋商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6响应文件编制 16.1 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由以下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 16.1.1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商务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