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3-04-23

10、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磋商响应文件统一格式应包括但不少于: (1)磋商响应函 (2)报价一览表 (3)磋商分项报价表 (4)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7)磋商证明文件 10.2磋商响应文件应使用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0.3响应供应商应将磋商文件装订成册,并编写 磋商文件目录 .

11、磋商报价 11.1磋商响应文件中的价格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内容包含所有与磋商文件规定货物内容相关的费用.报价包含以下内容: ①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含有关本项目所需的各项应有费用),采购代理费应含在供应商总报价中. ②成交后,磋商报价即为成交价,合同期内不再调价.响应供应商应考虑该项目的各种风险因素,确定合理的磋商报价.因响应供应商在计算磋商报价过程中报价不合理或费用计算错误,采购人一律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自负. 11.2 供应商应按照 采购项目需求 规定的货物内容、要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报价一览表》 、《分项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响应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响应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将在有效报价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总价. 11.3响应供应商的报价须包含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

4、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

12、磋商保证金 12.1响应供应商应按本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要求详见 磋商须知前附表 . 12.2在开启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其视为非实质响应而予以拒绝. 12.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12.4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2.4.1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的;

12.4.2响应供应商未按照采购程序规定签字确认的;

12.4.3成交供应商在公示期内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

12.4.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2.4.5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2.4.6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被磋商小组查实的;

12.4.7成交供应商拒不按照规定缴纳采购代理货物费的;

12.4.8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2.4.9其他被认定不予退还情形的.

13、响应有效期 13.1响应有效期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磋商之日后60天. 13.2特殊情况下,在原定响应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响应供应商可以拒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响应在原响应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响应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磋商响应文件,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磋商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4.1响应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交一式肆份响应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4.2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统一格式编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不接受散页或活页磋商响应文件. 14.3磋商响应文件必须用不褪色的蓝黑和黑色墨水填写或打印(所有纸张必须使用A4纸,宣传材料除外). 14.4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要求由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署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参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资格证明.正式授权代表参加的,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授权书 原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副本可以采用复印件. 14.5除响应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响应供应商签字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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