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4-28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13日,根据监督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编号为No:DQ1602449中反映的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300B 230W 220V~50Hz).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0日生产了一批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300B 230W 220V~50Hz),该批吸油烟机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为:本次质量监督检验共检18项,所检项目中有3项不符合检验依据的要求.根据《顺德区吸油烟机质量监督检验细则》的判定原则,本次抽样检验不合格.不符合项目: 标志和说明,输入功率和电流,空气性能,详见《检验报告》编号为No:DQ1602449.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0日生产上述吸油烟机共计**台,当事人自收到检验报告后知道上述吸油烟机是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除用于检验的样本**台外,其余**台(包括封存于当事人仓库的备样**台)已全部拆解.上述吸油烟机出厂价每台为**元/台,没有销售出去,没有获利,该批产品货值总金额为4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刘胜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其法定代表人主体情况及相关委托事项;

2、《现场笔录》1份、《检验报告》(No:DQ1602449)1份,证明当事人2016年11月20日生产的该批次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300B 230W 220V~50Hz)不符合国家标准;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300B 230W 220V~50Hz)的数量、价格及产品处理等情况.

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生产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300B 230W 220V~50Hz)的资质.

5、《照片证据表》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情况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顺监容罚告字〔2017〕第28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吸油烟机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但当事人生产的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300B 230W 220V~50Hz)经检验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吸油烟机的特殊要求》以及GB/T 17713-2011《吸油烟机》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的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的处罚情节,适用一般处罚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一般行政处罚: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