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4-28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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