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3-04-29 |
一、适用范围及执行期限
1、新乡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办公家具(含课桌凳)、电器设备、办公设备、小额装修装饰工程、修缮工程、公务印刷项目适用非招标方式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具体标准如下: (1)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办公家具(含课桌凳)协议供货项目;
(2)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电器设备协议供货项目;
(3)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项目;
(4)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包括木工装修、砌筑装修、瓷砖装修、玻璃装配、抹灰装修、石制装修、门窗安装、涂料装修、其他装修;
(5)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修缮工程项目,主要指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包括抗震加固,节能改造,下水管道改造,防水,木门窗、钢门窗及修理等;
(6)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的市本级采购单位公务印刷定点采购项目;
上述限额内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择优选择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驻新乡市以外的采购单位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批准后,可选择当地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实施采购. 国家、省、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招标方案已经明确核准必须招标或国际出资方对项目已经明确要求必须招标的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2、本次采购确定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名单见附件2―附件7)的资格有效期暂定为2年.在此期间,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应按照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良好服务.有效期内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合同,执行期满后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供应商的确定及合同备案
1、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预算申报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限额内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择优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 (1)二次竞价限额标准: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办公家具(含课桌凳)、电器设备和公务印刷项目;
采购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2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办公设备项目;
采购计划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装修装饰工程、修缮工程项目. (2)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二次竞价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无需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只需进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系统,在网上直接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在中标优惠率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争取更优惠的价格达成合同价并签订合同(其中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单项二次竞价限额以下,可以直接与协议供货商签订合同).如有个别项目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系统不支持,由采购人写出情况说明,直接与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在中标优惠折扣率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争取更优惠的价格达成合同价并签订合同. 合同备案标准:合同金额=采购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市场价*(1-中标优惠率). (3)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二次竞价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在新乡市政府采购网申报电子化政府采购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批复后,进入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系统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范围内进行网上二次竞价,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以网上竞价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当参与二次竞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单位应重新发起竞价.).如办公家具(含课桌凳)及个别项目协议供货系统不支持,由采购单位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3家供应商组织纸质报价,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