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3-04-29 |
4、采购单位有以下义务: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
(2)严禁要求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虚开发票;
(3)严禁向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索要 好处 、 回扣 、 礼品 ,或要求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之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4)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六、监督及考核
1、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监督部门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1)检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服务发票、记录等;
(2)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听取市本级单位意见;
(3)调查落实有关投诉问题,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及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4)听取新闻单位及其他采购单位的监督意见;
(5)监督市本级单位定点范围业务是否通过定点服务供应商进行,是否要求虚开发票、强行索贿、吃拿卡要等;
(6)不定期召开定点服务供应商会议或以其他方式听取意见及建议,完善管理措施;
(7)不定期召开市本级单位会议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对各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有效期内,市财政局将可能组织对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进行评比.评比内容包括协议价格执行情况、服务质量、业务量、采购单位的反馈意见等情况.
3、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及有关监督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违规处理
1、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的,一经调查属实,依法处理,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出现1-2次给予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记录;
出现3-4次给予取消其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不积极参与二次竞价程序,致使采购结果无法产生,影响采购效率的;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质量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服务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没有在投标承诺的有效期限内及时服务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6)未按成交价格进行优惠的;
(7)未按服务承诺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
(8)不积极配合协助处理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各种争议,不主动提供真实情况;
(9)其它有碍合同公正履行的行为.
2、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调查属实,依法处理,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情节严重的,在二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违反国家规定或合同承诺的服务标准、范围;
(2)为采购单位多开发票;
(3)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或向他人出租、出借定点服务单位资格以骗取财政资金的.
3、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供应商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报送报表及统计数字,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警告,警告超过两次,取消其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
4、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调查核实,将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1)向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服务供应商索要 好处 、 回扣 、 礼品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