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3-05-07 |
其发表论文的要求必须不低于我校对应学科或相关学科所制订的学位标准的要求,且在该学科的学位标准所要求的最低数量内,我校必须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每年将对各分学位委员会授予的博士质量给予态势评估,此评估将与博士招生名额以及学校其他研究生教育资源的分配相联系. 第十三条 对于指导过百篇优博论文的导师、或者是指导的博士生获得中科院院长特别奖的导师,学校将在招生指标以及其他教育资源的配置方面适当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本次修订的学位标准实施时间自2010级博士生施行.少数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自身特殊情况对实施时间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指导原则由校学位委员会通过生效.研究生院、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术水平 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资格审查
(一)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负责进行.
(二)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模式自行制定.
(三)单考委培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遵照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标准执行.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校学位办 )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五)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六)对于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的学生,提出学位申请前,还须履行以下程序: 1.由其导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附违纪学生学术行为 显著进步表现 的书面材料;
2.系审核通过并经系主任签字后,报学院审核;
3.学院审核通过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报校学位办;
4.校学位办组织不少于三名同领域的专家,对其学术行为改进情况进行鉴定,同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5.专家鉴定通过后,由校学位办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
(七)相关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对违纪学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单独投票表决.
(八)学历教育未获得毕业证者,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硕士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硕士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必须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成绩要求.其中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优良(不低于75 分)为合格.基础课加权平均成绩不合格,但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0分并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允许参加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并有新的见解,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