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3-05-19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9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涉路施工监督

1、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围挡;

2、是否按照施工方案规定做好相应的施工提示标志以及必要的交通指示标志等设置;

3、是否按照施工方案按期完工,有无存在逾期施工、超面积围挡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10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关具体实施.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抽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检测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部129号令《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6. 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项目:2个 序号 抽查主体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贵港市财政局 会计监督检查 会计基础工作、会计账簿设置、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会计人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 2

2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检查 财政监督检查 财政监督检查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八)部门、单位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及其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情况;

(九)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一)部门和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二)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四)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申请、拨付和使用以及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五)国库办理的本级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使用情况;

(七)政府债务管理以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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