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3-05-23 |
七、应对各生产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八、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200米.今后建设规划部门在此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医院、学校、居民区等敏感建筑物.
九、须制定各类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十、变更后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SO2Q48.12t/a、NOxQ48.32t/a、尘中PbQ0.317t/a. 十
一、其他环保要求按(湘环评[2010]155号)文件执行. 郴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