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3-05-25

对集体经济薄弱、村民收入水平较低、筹资筹劳能力弱的贫困山区和边境少数民族村寨,财政奖补资金可占到投资总额的60%,个别情况特殊的,财政奖补资金可占到80%.具体补助标准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筹集和拨付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 第八条 各州(市),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状况,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九条 中央和省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在兼顾公平、确保普遍受益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地农村实际人口、自然村数、地方财力状况、地方努力程度、工作考评和绩效评价等因素后分配下拨.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将财政奖补资金提前预拨到乡镇.乡镇财政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赞助等相应资金到账,奖补项目启动实施后,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可预拨不超过80%的奖补资金.项目完工、已办理竣工决算并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奖补资金.

第四章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可以货币或实物方式兑现,直接用于项目建设.以货币方式兑现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兑现到项目.以实物方式兑现的,要由县或乡镇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按程序兑现到项目. 第十二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中列支:

1、办公经费、人员经费或补贴;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经营性亏损和偿还债务;

4、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

5、招投标费用;

6、其他不属于财政奖补资金支出的范围.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 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 科目中反映,县级财政要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按照 项目整合、资金捆绑、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使用、各记其功 的原则,将其他进村入户支农专项资金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整合使用,分别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列入 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 科目.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 项目实施主体要将村民筹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等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范围,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考评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有效.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下拨到乡镇后,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建立相关账务,专项用于财政奖补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要加强对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资金管理,有条件的要纳入财政专户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单独核算.项目实施完毕后,要准确无误全面反映投资情况. 第十九条 县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第二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如有结余和利息收入,应按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县乡财政必须严格审核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1.不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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