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3-05-26 |
一、良种繁育项目 2015年,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项目,要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以及农业部发布的《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13-2020年)》精神,着力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提升农作物种子生产和加工能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良种品质和供给能力,建立完善良种基地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紧密、有效、长期联结新机制,实现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品种及区域重点 重点加强水稻、玉米、小麦、大豆、棉花、油菜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布局应符合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区要求,建设地点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范围内的优先支持.根据制种优势区域布局,支持 育繁推一体化 种子企业全面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布局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等省(区). 2.项目单位条件 (1)企业条件.项目单位原则应为 育繁推一体化 种子企业,兼顾海南南繁基地专业化制种企业,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农业部发证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优先支持.项目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可不限于本省种子企业. (2)基地条件.有一定规模的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杂交玉米基地面积3000亩以上,水稻种子生产基地面积2000亩以上,其他农作物种子基地1000亩以上.项目单位应与当地制种农户签订5年以上的制种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基地土地由企业长期流转的优先支持. (3)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品种条件.有专门的育种机构,有固定的育种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专职研究人员3名以上,自有科研实验室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种子加工技术先进,试验基地100亩以上.具有1个以上通过国家审定的自育品种,或者3个以上通过省级审定自育品种. (4)设施设备条件.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种子加工厂房和设备设施须具备自有产权. (5)资产财务.项目单位资产、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 3.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应符合先进适用原则,在本区域或本领域具有先进性或示范引导性.以田间工程为主,兼顾土建工程及仪器设备购置. (1)田间工程:田间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农田整治、地力建设、林网、田间道路及各种圃等建设,包括配套辅助设施. (2)土建工程:挂藏室、考种室、实验室、检测室、网室、种子加工车间、种子库房、农机具房、晒场等土建工程及相关的附属配套设施. (3)仪器设备:常规种子质量检测仪器、配套种子加工设备和农机具、灌溉设备、必要的育种仪器设备等.不允许购置其他非种子生产仪器设备及车辆、通用办公设备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不低于7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自筹资金规模. 4.附件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品种审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等复印件,以及近3年自育品种经营情况的说明和证明材料. (4)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