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3-05-26

2012、2013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5)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永久性建筑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委托制种合同等复印件. (7)项目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8)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种子企业行业评价和推荐证明;

2011年来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项目单位现有在全国分作物、分县良种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县基地面积数),现有种子加工能力布局说明(说明分作物、具体到县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拟开展项目建设的基地现状和改善基地条件的必要性. (10)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单项工程设计平面图等.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品种及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种子生产优势区域的小麦、粳稻、高蛋白(油)大豆、薯类、油菜、棉花、花生、甘薯、甘蔗、小杂粮及其他经济作物常规种子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市场前景广阔的水稻、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杂交种子扩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常规种子扩繁项目. 2.项目单位条件 (1)注册资金500万元-3000万元的专业种子企业以及县、地市级农业科研事业单位.省级农业科学院(不含下属研究所,西藏除外)和农业院校不参加申报.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拟繁育推广的杂交种子须为2009年(含)以后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常规种子审定时间不限.拟扩繁品种须为项目单位的自育品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项目单位为企业的,注册资金须在500万元-3000万元,种业发展思路清晰,创新能力强,体现很强的上升性,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先进的种子扩繁技术;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2013年度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5%.2012年来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须为自有土地,良种扩繁基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主要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

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14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各类费用比例上限见附表1.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4.附件 (1)农业科研单位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项目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报项目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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