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3-05-30

六、创优目标、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6.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 6.

2、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广州市相关规定要求.

七、守约保证 7.

1、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承包人保证遵守发包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

2、承包人承诺,将完全遵守发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颁发的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实做好各项工作;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在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信息管理等各项目标. 7.

3、承包人承诺,中标后按照发布人提供的格式签订《廉洁协议书》(见合同附件8)

八、管理机构和人员

1、承包人项目经理:

2、总监理工程师:

3、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九、组成合同的文件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看待: 1)合同补充协议;

(如果有的话) 2)本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2.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

十、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生分歧或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及时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向对招标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

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生效日期为最后一方签字的日期,本协议正本 2份,副本4份,正本各执1份;

副本各执2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

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1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 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 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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