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 2013-06-02 |
是否符合系统性、功能性的要求;
审查除按本要点内容审查外,还需审查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国家标准为准. 1.5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根据本要点的规定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审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条文时,勘察单位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予通过.对于强制性条文以外本要点的其他问题,如未能严格执行应有充分依据. 1.6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有海绵城市设计篇章,内容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规定所示,深度能落实方案设计且满足《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要求,主要内容包含: 说明书内容:项目概况、技术指标、设计依据、方案设计落实情况、海绵设施设计、雨水防涝设计、主要材料设计、主要施工方法设计、其他注意事项. 图纸部分内容: 项目位置示意图 海绵设施平面设计图(含汇水单元划分界限) 海绵设施竖向设计平面图(如道路项目给定设施结构横断面图) 项目区域涝水泄流通道设计平面图 管线设计纵断面图 主要节点设施大样图. 附件: 计算书:包含各项指标达标性说明和计算,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物(仅对TSS)控制率、雨水排水标准复核计算等 水文效益分析表 水质效益分析表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工程投资估算表. 1.7 建设单位报请工程设计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满足本要点中设计内容规定,重点项目提供资料增加评审会议时的汇报文件(多媒体,格式不限)、模型模拟资料、成果性的水文水力报告书及海绵城市施工图建设效果自评估报告,施工图审查所需提交材料中应同时附带方案审查合格报告、岩土勘察报告(详勘)、施工图设计任务委托书.
2 建设标准 序号 项目 审查内容 2.1 一般规定 2.1.1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控制目标可选取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规划控制目标,综合实现径流污染和峰值控制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2.1.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和设计降雨量的对应关系应按表2.1执行. 表2.1 珠海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的关系 年径流总控制率(%)
60 65
70 75
80 85 设计降雨量(mm) 20.7 24.6 28.5
34 40.5 48.4 2.1.3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2.1.4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3.2.2: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2.1.5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51222-2017)4.1.7:源头减排设施可用于径流总量控制、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雨水利用和雨水径流峰值削减,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源头减排设施用于径流总量控制时,应按当地相关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计算设施规模,并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连续模拟校核;
当降雨小于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时源头减排设施的设置应能保证不直接向市政雨水管渠排放未经控制的雨水;
2)降雨初期的污染物削减要求,应根据汇水面积、降雨特征、地表状况和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雨水利用量应根据降雨特征、用水需求和经济效益等确定. 2.2.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应小于《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分区建设指引中分类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标准,且不应低于《项目规划用地选址意见书》中给定的该指标. 2.2 技术指标 2.2.2 满足所在水功能区水质标准,通过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城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序号 功能区名称 河流 功能 目标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