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3-06-03 |
2 材料(8)
3 设计(11)
4 型式试验 (21)
5 制造(25)
6 监督检验 (30)
7 气瓶附件 (44)
8 充装 (48)
9 使用管理 (57)
10 定期检验 (58)
11 附则(62) 附件A 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应的产品标准 (63) 附件B 气瓶引用标准目录 (65) 附件C 气瓶标志 (67) 附件D 常用瓶装气体的饱和蒸气压、充装系数及物性 (75) 附件E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申请书 (81) 附件F 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82) 附件G 气瓶型式试验申请书 (83) 附件H 气瓶阀门型式试验申请书 (84) 附件J 气瓶及附件型式试验样品抽样与管理要求 (85) 附件K 气瓶及气瓶阀门型式试验项目 (87) 附件L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气瓶、气瓶阀门) (92) 附件M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气瓶、气瓶阀门) (100) 附件N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联络单 (102) 附件P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03) 附件Q 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 (104) 附件R 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气瓶) (105) 附件S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 (106) 附件T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08)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1.
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1)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70MPa (表压,下同),并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注1-2)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用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气瓶,及其设置的气瓶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以下简称气瓶附件);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以及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本规程1.4规定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除外)的材料、设计、制造执行本规程;
(3)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的产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注1-3)、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环境温度范围,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 注1-2:混合气体是指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物理组份,或虽属非有效组份但其含量超过规定限量的气体. 注1-3:车用气瓶是指安装于机动车上盛装机动车燃料(如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等)的气瓶.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中适用范围内的气瓶附件,除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时压力而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手提式干粉型及水基型灭火器用气瓶、钎焊结构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5 与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含气瓶附件)设计、制造、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的基本安全要求,气瓶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单位、机构的气瓶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设计、制造、充装、型式试验、检验等环节未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与相应标准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