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3-06-03

监督检验一般应当在境外生产企业制造过程中进行,未能在境外完成监督检验时,由进口气瓶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按照本规程规定委托到达口岸或者使用地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检机构在完成监督检验工作后出具检验报告,监督检验工作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9.2规定,进口气瓶制造标志、出厂资料和文件还应当符合本规程1.15.1及5.12的规定. 1.9.4 临时进口气瓶 临时进口气瓶,是指气瓶进口至境内充装后再出境,以及境外制造的气瓶充装气体进口使用完后再出境的. 临时进口气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向进口地监检机构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认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合格证明文件;

(2)监检机构对临时进口气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入境时无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的,应当在气瓶内气体用完后,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3)二次以上(含二次)入境的临时进口气瓶,在首次入境时进行了安全性能检验后,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内的气瓶,出境或者再次入境时可以不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4)因气体特性等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临时进口气瓶,进口单位应当提供气瓶产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有效证明文件,经监检机构确认后可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5)对本条(4)规定仅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的临时进口气瓶,再次入境时仍应当进行外观检查和壁厚测定;

(6)涉及临时进口气瓶的单位,应当建立临时进口气瓶档案. 1.10 出口气瓶 出口气瓶中国境内使用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且按1.9.3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同时应当满足本规程1.5和1.8的规定. 1.11 瓶装气体分类 瓶装气体分为: (1)压缩气体,是指在-50℃时加压后完全呈气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低于或者等于-50℃的气体,也可以称永久气体;

(2)高(低)压液化气体,是指在温度高于-50℃时加压后部分呈液态的气体,包括临界温度(Tc)在-50℃~65℃的高压液化气体和临界温度(Tc)高于65℃的低压液化气体;

(3)低温液化气体,是指在运输、储存过程中,经过深冷低温处理而部分呈液态的气体,其临界温度(Tc)一般低于或者等于-50℃,也可以称为深冷液化气体或者冷冻液化气体;

(4)溶解气体,是指在一定的压力、温度条件下,部分气体溶解于溶剂中的气体;

(5)吸附气体,是指在一定的压力、温度条件下,部分气体吸附于吸附剂中的气体. 1.12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一般为20℃)下,气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充)压力;

(2)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60℃时,气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3)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气瓶内气体的化学性能、物理性能达到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时);

(4)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

(5)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关标准规定. 气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应当符合本规程3.4的规定. 1.13 气瓶分类 1.13.1 公称工作压力划分 气瓶按照公称工作压力分为高压气瓶、低压气瓶: (1)高压气瓶是指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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