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6-10 |
无规定的,以订单或生产任务单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