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3-06-14 |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白羽肉鸡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原反倾销措施 2010年9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5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9月27日起5年.2013年8月,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56号公告,依法认定相关公司更名事宜.2014年7月,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4号公告,公布对该反倾销措施的再调查裁定,调整了反倾销税率. 调查程序 立案及通知 立案 2015年6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畜牧业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5年9月25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立案通知 2015年9月25日,调查机关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随后向美国驻华使馆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的外国企业. 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息的非保密版本,并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通过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非保密版本. 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期限内,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中国畜牧业协会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发放调查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5年11月2日,调查机关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电子版本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和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公布.此外,调查机关向美国皮尔格林公司、泰森食品有限公司等美国企业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向登记应诉的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大陆生产企业发放了《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期终复审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在规定期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中国畜牧业协会和28家国内白羽肉鸡生产企业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也没有收到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问卷答卷. 利害关系方评论 2015年10月15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驻华使馆提交的《美国政府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立案的评论意见》.评论意见中提出两点主张:其一是希望调查机关能延长该案的评论和应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