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3-06-14

其二是希望调查机关能明确本案调查程序和进度.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延长白羽肉鸡反倾销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期限的通知》,决定将本案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调查和提交立案评论的期限延长至10月30日.同时,调查机关制定了《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考时间表》,并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其他补充提交资料 2016年5月30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白羽肉鸡反倾销和反补贴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补充提交国内产业相关资料的说明》,调查机关随后将该材料的公开版本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实地核查 为了解国内产业状况,核实国内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16年3月22日至3月24日,调查机关对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2016年5月9日至5月12日对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上述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调查机关将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公开版本)送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 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将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时送交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查找、阅览、摘抄、复印.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及调查机关应审查公开信息是否被不当保留.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涉及保密信息的保密理由,如企业名称,及相对应的公开材料进行了审查,注意到申请保密有正当理由,所提供公开材料足以令其他方合理了解保密信息的实质内容. 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2016年7月19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相关利害关系方提出了评论意见,对于利害关系方的评论,调查机关依法予以了考虑. 美国政府在评论意见中提及损害数据来源和对应文件等,调查机关在披露中已说明只有申请人提交了国内产业及损害数据等基本事实,各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均可自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及时查询公开材料获得这些数据.考虑到案件调查时限及上述信息放置于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的时间,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应美国政府要求给予其额外评论机会. 被调查产品 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公布的产品范围一致. 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本案中,美国生产商、出口商未配合调查,没有提交调查问卷答卷,只有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供了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相关数据及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数据核实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依据该最佳信息进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可能性的分析. 倾销调查情况.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1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50.3%-105.4%.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有关裁决和建议,调查机关在2014年第44号公告调整了该反倾销措施,并继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46.6%-73.8%.措施实施期间,没有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倾销调查期内,在调整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向中国的出口价格为730.56美元/吨,正常价值为1876.76美元/吨,存在倾销.如果分税则号估算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倾销幅度,在倾销调查期内,以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所有税则号项下对中国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各税则号出口价格的基础,以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在所有税则号项下对其他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各税则号正常价值的基础,考虑了销售条件和贸易水平等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后,估算出各税则号产品的倾销幅度,并加权平均计算得到白羽肉鸡产品的倾销幅度为13.92%,存在倾销. 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情况. 产量、需求及出口能力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产量略有上升,2011年至2014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产量分别为1757万吨、1750万吨、1787万吨和1821万吨.同期,美国国内市场白羽肉鸡产品需求量分别为1366万吨、1334万吨、1369万吨和1403万吨,需求比较稳定,增幅很小.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国内市场成熟度较高,市场需求已基本饱和. 在此期间内,美国白羽肉鸡产品需依赖出口的产量(产量-国内需求量)一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市场明显供过于求,2011年至2014年需依赖出口的产量分别为391万吨、416万吨、418万吨和418万吨,需依赖出口的产量占总产量的比例始终维持在23%左右. 由于消费习惯的原因,美国很少食用鸡爪、鸡翼和鸡杂等白羽肉鸡产品,中国是其主要的出口市场. 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出口情况. 2011年至2014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总出口量分别为317万吨、330万吨、333万吨和331万吨,占其产量的比例分别为18.04%、18.86%、18.63%和18.18%.这表明,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出口比例总体维持在18%以上,对外出口是其重要的销售方式. 上述证据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产量略有上升,国内消费量增幅很小,市场供过于求,可供出口的产量较大,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对外出口占其产量比例较高,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 美国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定价情况. 倾销调查期内,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向中国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价格(FOB价格)低于美国国内价格的出口数量占其对第三国(地区)总出口量的比例达94.69%.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网站通报,目前,南非正在对原产于美国的带骨冻鸡块实施反倾销措施,墨西哥正在对原产于美国的鸡腿肉实施反倾销措施.这表明美国生产商、出口商以低价甚至倾销方式向国际市场出口白羽肉鸡产品.美国政府评论称,墨西哥从来没有实施反倾销税,南非最近已经达成协议允许美国的产品更大数量的出口,墨西哥和南非的措施并没有大量减少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对第三国市场的出口.调查机关认为,美方仅仅提出了观点,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核实,世界贸易组织网站2015年下半年通报显示墨西哥和南非对自美国进口相关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了反倾销措施,因此,调查机关不接受美国政府的主张. 美国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竞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原审立案前的2008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白羽肉鸡产品的数量为58.43万吨.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后的2011年至2014年,美国向中国出口白羽肉鸡产品的数量分别为5.33万吨、17.69万吨、31.45万吨和18.02万吨,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1.68%、5.36%、9.44%和5.44%.同期,美国向中国出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出口价格分别为1099.53美元/吨、1084.37美元/吨、1116.63美元/吨和938.63美元/吨.这表明,由于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自美国进口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出现了明显下降,但自2012年以来,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数量又开始出现反弹,同期,出口价格较2010年的1516.34美元/吨出现进一步下降,呈价格下降与数量增长的明显相关趋势. 近年来,中国是全球第二大白羽肉鸡产品消费国,而且消费量总体呈增长趋势.2014年中国白羽肉鸡产品表观消费量达986.79万吨,占全球表观消费量的12.09%.中国市场对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生产商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仍是其重要的目标市场.在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上,进口产品之间、进口产品与中国产品之间无实质差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因素是竞争的主要手段.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美国白羽肉鸡产品产量及需依赖出口的产量较大,国内市场需求基本饱和,对外出口占产量比例总体维持在18%以上,对国际市场比较依赖,而中国是全球白羽肉鸡产品第二大消费国,也是美国白羽肉鸡产品的重要目标市场.中国白羽肉鸡产品市场竞争者较多,产品间无实质差别,价格是主要决定因素.在实施反倾销措施初期,措施限制了美国出口商通过倾销获得中国市场的定价行为,美国向中国出口数量下降明显,但自2011年以来,美国向中国出口价格进一步下降,出口数量也从2012年开始出现明显反弹.在倾销调查期间,美国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仍然存在倾销及对第三国(地区)的低价出口,而且其他国家也在对美国有关肉鸡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进一步表明美国出口商惯常采用这种定价策略.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出口商很可能为消化其大量需依赖出口的产量,特别是其本国基本不食用的鸡爪、鸡翼和鸡杂等白羽肉鸡产品,继续或再度通过倾销定价获取中国市场. 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白羽肉鸡产业 中国同类产品认定. 调查机关在2015年第32号公告规定,本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调查机关在2010年第51号公告和2014年第44号公告中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 申请人主张,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在产品质量、品种、饲养、加工生产流程、产品消费领域和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与中国企业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问题提出不同意见. 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生产的白羽肉鸡产品是同类产品. 中国白羽肉鸡产业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白羽肉鸡产业是指中国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 中国畜牧业协会为期终复审的申请人,其主张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食品分公司、闻喜县象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孝义市大象农牧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中红三融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三融食品有限公司、唐山中红三融畜禽有限公司、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河南淮滨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春雪食品有限公司、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永达食品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临沂市太合食品有限公司、河北荣达畜禽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都肉鸡公司、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荣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森宝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丹东禾丰成三食品有限公司、高密市南洋食品有限公司、河北康达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山西大象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汾西县朝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德大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河北宏博牧业有限公司、江苏益客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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