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3-06-24

0289953、

0289954、0289955的房屋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债权提供担保并于2012年5月2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同上.同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温商投资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宜夷合行西陵20120516001-4号),约定以温商投资担保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珍珠路109号,所有权证号为0260323的房屋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债权提供担保并于2012年5月2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同上.2012年5月16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吴绍达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宜夷合行西陵20120516001-5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保证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依据借款合同被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算.该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有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贷款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继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同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美特普集团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宜夷合行西陵20120516001-6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其他内容同上.同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美特普置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宜夷合行西陵20120516001-7号),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其他内容同上.经银监会批准,2012年9月26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和宜昌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三峡农商行.2014年5月26日,三峡农商行向中聚公司发放18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8.4%.2015年5月15日,还款期限届满,中聚公司未能依约定还款,吴绍达、美特普集团公司、美特普置业公司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

1、被告中聚公司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800万元,利息1549111.07元(期限内利息按8.4%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6月14日)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2.6%为标准继续支付;

2、被告中聚公司承担原告因清收债权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41.62万元;

3、原告对被告吴绍达、缪玉如、温商投资担保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美特普集团公司、美特普置业公司、吴绍达、缪玉如对上述第

1、2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中聚公司、美特普集团公司、美特普置业公司、温商投资担保公司、吴绍达、缪玉如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中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中聚公司向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申请贷款1800万元;

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合同第五条约定首次执行的月利率为7.759‰,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则利率按年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和首笔借据确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调整.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在上述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借款人应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本金到期一次性还款.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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