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3-06-24 |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且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二款约定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借款人违反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合同还对担保、违约责任、扣收、争议解决等进行约定. 当天,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吴绍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两份(编号20120516001-
1、20120516001-2),合同约定吴绍达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29-2-304号,所有权证号为0107978的房屋;
及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15号,所有权证号为0199654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2年5月23日分别办理了抵押登记.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吴绍达、缪玉如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20516001-3),合同约定吴绍达、缪玉如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宜昌市胜利四路2-3号,所有权证号为
0289953、
0289954、0289955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温商投资担保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20516001-4),合同约定温商投资担保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珍珠路109号,所有权证号为0260323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约定担保的主债权均为自2012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5日止,在人民币18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因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中聚公司的债权.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评估费等).并于2012年5月23日办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合同约定了抵押物的债权数额,但抵押物对债权的担保及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还对抵押物保险、抵押权的实现等进行了约定.同时,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分别与吴绍达、美特普集团公司、美特普置业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20516001-
5、-
6、-7),担保的主债权及保证范围均同上;
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主合同债权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依据借款合同被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算.保证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还是有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贷款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继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合同还对双方承诺、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同年9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作出《关于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批准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和宜昌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新开业的三峡农商行的债权债务. 同年11月6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三峡农商行承继. 2014年5月26日,三峡农商行依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中聚公司发放18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8.4%.到期日为2015年5月15日.2014年6月,中聚公司未能如约归还首期利息.三峡农商行自此陆续扣划利息132998.93元.同年9月21日,中聚公司未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缪玉如与吴绍达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015年10月26日,三峡农商行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代理其与中聚公司借款纠纷事宜,约定代理费416200元. 上述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审核表、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关于注销分支机构的函、营业执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最高额保证合同》、结婚证、《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三峡农商行与中聚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吴绍达、缪玉如、温商投资担保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2051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