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3-07-22 |
27、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第三十八条
28、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立案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第三十九条
29、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第四十条
3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四十一条
31、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
32、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四十六条
33、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五条
34、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五条
35、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三条
36、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三条
3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六条
38、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九条
39、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五条
40、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
4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
4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
43、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十五条
44、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十七条
4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九条
46、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将受到党纪处分.(√)第九十八条
47、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对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一百零一条
48、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