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7-23 |
2.6.甲方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税务局认可的正式增值税 3%专用发票,税率为3 % 劳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不得小于产值金额.并附带劳务工资支付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因乙方未提供合法有效、金额准确的发票,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7.甲方每次付款可采用支票、电汇和六个月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银行承兑比例不低于25%. 2.8.乙方因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浪费(甲供)及其它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业主、总包、监理单位、甲方等罚款,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当月申请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详见《合同附件
四、附件
五、附件六》).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 1.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正式书面工程通知单后48小时内开始工作,且不得提出疑义. 2.因设计变更或甲方通知造成合同工程量增减的,如竣工后工程实体内仍然存在且可以根据相关图纸变更、施工通知等资料确定工程量的施工项目,竣工时甲方按相应资料计量结算.如竣工后工程实体内已不存在或不能按图纸资料计量的项目,乙方才能请甲方办理现场签证. 3.乙方应按《工程签证单》统一使用中的要求,现场签证应进行编号,注明施工单位、发生时间、原因、工程量(附工程量和费用详细计算式)、责任方等项目,签证单上项目经理必须签字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签证发生时间与书面报送甲方代表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在规定时间内未报、报出的资料不符合要求、逾期报送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不予补办.签证单中关于事项及价款的确认,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甲方成本部(内审部)审核后生效,最终结果以甲方成本部(内审部)审核意见为准. 4.现场签证涉及的需要收方的工程量,不能依据图纸计算或隐蔽后不能测量计算的,需要现场收方.现场收方必须有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商务专员共同参与测量并记录,现场收方后方可隐蔽.(因乙方原因,未经甲方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商务专员共同收方的,工程量以甲方确定的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预结算的计价原则:清单有适用的相同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清单有适用的类似项目的,参照该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清单没有适用的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按甲方颁布的最新一期的人工辅材指导价;
如指导价也没有的,参照2012定额下限确定综合单价;
没有相应定额的由乙方提出报价经甲方确认后确定. 6.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综合单价.并在签证执行情况记录表上详细记录执行情况,签证执行记录表经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甲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7.为方便核对,乙方应按《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计算书》的格式将每份现场签证按本补充合同约定的方式分别计量套价做出详细预算,并附上工程量计算式、收方记录、简图等反映签证现场实际情况的资料,报甲方审核. 8.非统一格式,没有加盖甲方项目印章的,仅有甲方某个部门人员单独签字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工程计量单,结算时均视为无效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9.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签证,经甲方商务管理中心审核,签证总额小于合同额10%的,过程中不予支付,结算时一并支付,签证总额大于合同额10%,或单项签证超过20万元需签署补充合同. 10.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审核完毕增加工程量、工程内容的签证单而减缓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 11.所有签证、洽商发生30日内必须报送甲方项目部成本部(内审部)审核、备案,乙方应及时催促项目部报送. 12.单项签证超过10万的签证及变更单需层报甲方商务经理、区域经理及主管运营的副总裁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