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3-07-27 |
一、办理依据 无相关法律依据,属便民服务事项.
二、承办机构 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用地管理股、建设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县规划局提出遗失补办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确认:本机关收到申请后核查确认;
3.补办:经核实与县规划局留存档案一致,申请人存有"一书三证"复印件的,县规划局予以盖章确认;
无复印件的,县规划局出具证明.
五、服务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3―6826286(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综合股) 省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6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承办机构 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用地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照申报条件备齐申报材料,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向南陵县城乡规划局提出选址申请;
在县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先向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其初审同意后,由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转报我局;
2、确认:我局收到申请后审查确认;
3、办理:对符合城乡规划及申报要求的,出具选址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转报省住建厅,并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址或补充相关材料.
五、服务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3―6826286(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综合股) 城乡规划批后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8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7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资料;
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二、承办机构 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用地管理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一)主动公开 城乡规划及重大变更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申请人以应当以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南陵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公开;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确认: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审查确认. 3.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五、服务时限 1.城乡规划及重大变更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运用政府网站和固定场所进行批后公布的,批后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2.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