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3-07-31

(一)拟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考核;

(三)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收存各项凭证及各项记录;

(五)负责食品从业人员晨检和监督食品留样工作;

(六)负责对购进的食品原辅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原辅材料进行标识、记录,移出食堂区域,及时处理;

(七)负责受理内部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排查,督促隐患整改,并按规定定期上报情况;

(九)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五条【人员培训考核】 学校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培训机构提供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服务.鼓励开展计算机网络在线培训. 学校应当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民主管理】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领导、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食堂民主监督机构,按学校规定参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学校应当设立对食品安全、管理服务、膳食质量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 投诉举报涉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必要的还要及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陪餐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学校行政管理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建立教师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家长自愿申请,安排组织家长代表参与陪餐. 中小学校教职工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应与学生同食堂用餐.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责任保险】学校应当发挥教育保险在食品安全风险化解转移方面的作用,将食品安全责任列入校方责任保险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小卖部、超市设置条件】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自动售卖机.寄宿制学校、偏远学校确有需要设置的,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二条【新、改、扩建食堂要求】 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食堂,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原则】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结余资金只能用于保证食堂正常运营有关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引入社会力量或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控制总利润,保证微利经营. 第二十四条【食堂财会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学校食堂账目应纳入学校财务,实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封闭运行,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

第四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公办学校应当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载明的主体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民办学校应当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申请办理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 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明厨亮灶】全面推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建设,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监控.有条件的学校可将食堂监控视频向家长开放. 第二十七条【禁止承包情形】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食堂应当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学校食堂可以实施劳务承包.禁止非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学生供餐. 第二十八条【准入退出机制】学校食堂引入社会力量或委托经营的,应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听取家长、学生、教职工代表意见,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单位,不得将食堂经营权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二十九条【采购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生鲜类食品原则上就地采购,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批发价. 学校应当实行食品供应商准入、退出机制,并建立不良信用管理制度. 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五年内不得参与学校食堂货物供应. 第三十条【信息公示】学校应当在食堂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公共信息平台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安全组织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菜谱、价格、进货来源、食品添加剂和转基因食品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制度规程】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自查】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每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三十三条【健康管理】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晨检】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不得进入食堂工作. 第三十五条【食品追溯】学校食堂应当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三十六条【查验记录】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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