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3-07-31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索证索票】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畜禽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证明,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采购猪肉产品,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采购肉类制品的应当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八条【禁止性规定】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生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三)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

(四)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应当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三十九条【食品贮存】学校食堂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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