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3-08-02 |
内销的低端产品与出口至中国大陆的被调查产品完全相同;
本着公平比较的原则,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接受了东燃公司关于型号划分的主张,在进行比较时,仅将内销中的低端产品与出口至中国大陆的产品相比较;
在计算正常价值时,也仅考虑东燃公司内销中的低端产品,高端产品的销售不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东燃公司的日本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东燃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中的低端产品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东燃公司报告,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由东燃公司直接销售给关联贸易商埃克森美孚有限公司(以下称美孚公司),美孚公司再转售给日本国内的最终用户.美孚公司报告,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由东燃公司销售给美孚公司,然后再转售给贸易公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