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3-08-02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1日 南海区2016年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城市人居环境,防治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D2017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311号)和《佛山市2016年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方案》(佛府办函〔2016〕308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5年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控制的基础上,由点及面,推动建成区餐饮服务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推进大型餐饮企业的监测常态化及安装在线监控工作,推进餐饮企业油烟治理设施营运督察系统试点工作,进一步削减餐饮油烟污染,改善我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二、时间要求 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建成区内中型及以上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
加强大型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80%以上大型餐饮服务企业落实安装油烟废气排放在线监控仪器,对接餐饮行业油烟控制电子管理系统;
桂城选取5家或以上,其余镇街选取1家或以上使用静电式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试点安装油烟治理设施营运督察系统.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餐饮油烟发展布局规划.充分考虑我区餐饮行业发展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合理规划餐饮服务单位布点,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和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场所不得新建餐饮场所.
(二)严格新建餐饮服务单位环保准入.对于新、改、扩建的饮食服务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 三同时 和排污许可制度.新、改、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配套餐饮场所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加强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控制.在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建成区中型及以上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的要求,采取统一标识等措施,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等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油烟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对于经整治后投诉依然严重的餐饮服务企业,应在油烟净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安装除烟除味装置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