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08-06
上海市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申报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节〔2015〕26号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环保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确保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施《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上海市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深入推进本市清洁生产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环保局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申报工作.

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1.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凡截至申请之日未被列入所在区域两年内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的生产型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其中以国家《大气十条》明确的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五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为主. 2.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 (1)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五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

(2)"双超"、"双有"及污染物减排重点企业;

(3)列入国家和本市"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控规划的重点企业;

(4)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高耗能企业.

二、申报程序 1.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填写《2015年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盖章后一份由企业留存,两份报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

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初审并商区县环保局确定后,将一份盖章报送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

市推进办将材料汇总后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抄送市环保局. 2.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中,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五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各重点行业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拟定重点企业名单;

由各区县环保局按照该名单,与相关企业沟通后,填写《上海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环保局留存,一份盖章报送市清洁生产中心;

市清洁生产中心将材料汇总后报送市环保局,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3.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由各区县环保局按照申报主体要求和本区县年度环保工作重点,填写《2015年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汇总申报表(强制性)》(见附件3)一式两份,商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确定后,一份由区县环保局留存,一份盖章报送市清洁生产中心;

市清洁生产中心将材料汇总并商市推进办确定后报送市环保局,抄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名单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和2015年度清洁生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研究确定并发文公布2015年度上海市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专项资金安排优先支持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五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四、申报时间和要求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于2015年2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 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以及各区县环保局于2015年2月10日前完成材料审核报送工作. 各工业区管理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动员和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配合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或工业控股集团以及各区县环保局做好相关申报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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