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3-08-27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两后生 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包括: 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人员.享受补贴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以及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广西籍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最后一个学年,即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对五类人员自主选择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 两后生 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 对自行选择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去产能失业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 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四)岗位技能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2 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于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组织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后,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