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8-30
附件: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建设导则

1 总则1.

0.1 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十二五 规划》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站、室,以下统称 水质检测中心 )建设,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 1.0.3 水质检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对本区域内规模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自检,对区域内设计供水规模20m3/d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巡检,为供水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1.0.4本导则的引用标准主要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水利质量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评审准则》(SL309-2007) 1.0.5 水质检测中心的建设,除考虑本导则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2 水质检测机构布设 2.0.1 各地水质检测中心建设以省为单位统筹规划布局实施,具体建设方式和地域单元根据各区域农村供水工程和现有相关水质检测能力分布、拟建水质检测中心检测任务和服务范围等合理确定. 2.0.2 水质检测中心可依托规模较大水厂化验室组建,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指导和管理;

也可依托卫生计生、水利、环保、城市供水等部门的现有水质检测、监测机构合作共建,接受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管机构等提供技术服务.

3 水质检测要求 3.1 检测指标和频次 3.1.1 各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等合理确定.在选择检测指标时,应根据当地实际,重点关注对饮用者健康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在饮水中有一定浓度且有可能常检出的污染物质.必要时,可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全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筛选确定水质检测指标. 3.1.2 设计供水规模20m3/d及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定期水质检测:

1 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检测指标一般应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42项水质常规指标,并根据下列情况增减指标: (1)微生物指标中一般检测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当检出总大肠菌群时,需进一步检测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 (2)常规指标中当地确实不存在的指标可不检测,如:没有臭氧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甲醛、溴酸盐和臭氧三项指标;

没有氯胺消毒的工程,可不检测总氯等. (3)非常规指标中在本县已存在超标的指标和确实存在超标风险的指标,应纳入检测能力建设范围之内.如地表水源存在生活污染风险时,应增加氨氮指标的检测,以船舶行驶的江河为水源时应增加石油类指标的检测. (4)部分不具备条件的县,至少应检测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指标(余氯、二氧化氯等)、感官指标(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等)、一般化学指标(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和毒理学指标(氟化物、砷和硝酸盐)等.

2 水源水水质检测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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