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3-08-30

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第一条、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适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

(三)项、第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第四条 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的土地用于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第14号)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占用耕地从事农田水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第二条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主体】 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享受条件】 纳税人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困难居民新建住宅减免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居民搬迁恢复耕地减免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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