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3-09-06 |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经隔油处理后的食堂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海安县城北凌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二)本项目固化工序使用天然气为燃料.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等符合《报告表》要求.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及SO
2、NOX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
固化废气中颗粒物、SO
2、NOX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长三角地区2018-2019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全)》中工业炉窑中的排放标准.
(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五)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排气筒预留采样口.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三、按照《报告表》要求,本项目机械车间二界外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机械车间一界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目前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须对项目周边用地进行合理规划,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对环境敏感的项目.
四、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1247.4吨,CODcr≤0.4990吨,氨氮≤0.0312吨,SS≤0.3742吨,TP≤0.0062吨,动植物油≤0.0227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VOCS≤0.0011吨,颗粒物≤0.4418吨,SO2≤0.0012吨,NOX≤0.0589吨.
五、本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投产使用,并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项目竣工前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与园区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并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