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项目若性质、地点、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3月6日 (项目代码:2018-320621-41-03-565443) 抄送: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安市环境保护局.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