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3-09-07 |
440681000339306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淑银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佛陈公路潭村段改貌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主要违法事实 我局于2016年1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的金牌叉烧包进行抽样检验,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批次金牌叉烧包检出铝残留量(检验依据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我局于2016年2月3日将《检验报告》(№:SN16086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至2016年2月18日,当事人亦无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的金牌叉烧包,合计制作2公斤.据当事人供述,于抽检之后,上述批次金牌叉烧包除去抽检的0.6公斤,剩余1.4公斤金牌叉烧包已经经营出去,成本无法计算,利润也无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6年5月2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18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5月8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陈罚字〔2016〕7号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星濠商务酒店,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佛陈公路潭村段改貌1号,投资人:罗淑银;
经营范围:旅业、沐足、棋牌;
餐饮服务:中型餐馆(含烧卤熟肉食、含糕点、不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不含冷盘、不含沙律)(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于2016年1月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6日的金牌叉烧包进行抽样检验,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批次金牌叉烧包检出铝残留量(检验依据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我局于2016年2月3日将《检验报告》(№:SN160865)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结果无异议,至2016年2月18日,当事人亦无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的金牌叉烧包,合计制作2公斤.据当事人供述,于抽检之后,上述批次金牌叉烧包除去抽检的0.6公斤,剩余1.4公斤金牌叉烧包已经经营出去,成本无法计算,利润也无法计算.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材料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