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3-09-07 |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信息;
(二)、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三)、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抽检情况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况;
(四)、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的具体事项;
(五)、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六)、受委托人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七)、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抽检情况;
(八)、抽检材料及检验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陈罚听告字[2016]6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待违法事实,并且违法经营的成本无法计算,利润也无法计算,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具体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详细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 号,
电话:0757-22832548)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8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大良市监分局 顺市监(良)案公【2016】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良罚字〔2016〕3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吴启莹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华南国中路以北,延年路以西凤南花园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流通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2016年3月21日,我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华南国中路以北,延年路以西凤南花园13号的顺德区大良优一佳爱客食品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在从事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经营活动.我局检查人员现场于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有如下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