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3-10-02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 元/吉焦). 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 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供热单位对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现行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

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

《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热计量收费版)》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 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 第二十一条 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 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第二十二条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热用户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自主调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节约用热. 第二十三条 居民用户和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运行调节和供热计量收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并对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热计量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节能降耗监管,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行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做好供热运行保障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将供热计量纳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切实执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标准.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财政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完善供热财政补贴机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供热计量装置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损坏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损坏热计量仪表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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