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3-10-13 |
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存在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5)存在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行贿事实的 (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7)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8)中标供应商擅自放弃中标的;
(9)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中标服务费的.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 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电汇、采购人可接受的银行保函、或北京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4 凡是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本须知第11.1条、第11.3条的规定的,属于无效投标被拒绝. 11.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11.7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11.8 未中标供应商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须持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中标供应商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时,须持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据及《政府采购合同》原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当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至少
90 天内(详见中规定)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而予以拒绝.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撤销,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供应商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壹份、副本 伍 份及电子版 贰份(详见中规定),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 正本 或 副本 或 电子版 .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投标文件需采用双面打印(除第三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外),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当由授权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