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3-10-15 |
(2)适航性限制项目(ALI,包括CDCCL);
(3)审定维修要求(CMR);
(4)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5)结构修理手册(SRM);
(6)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注:尽管有些ALI和CMR包括在MRBR中,但MRBR不能代替审定过程中形成的ALI和CMR文件,仅意味着不必单独提供给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行人. 7.3 每个型号的航空器都应当有一个主手册,来介绍并指导如何使用持续适航文件所包括的手册,并附有一个所有手册的清单(包括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单独编制的手册). 7.4 每本手册都应当有便于使用者查阅、修订控制(包括临时修订)和了解其修订历史的手册控制部分,并且其正文部分的编排和格式应当按照ATA2200或等效标准来编写. 7.5 持续适航文件包括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编写,但应当明确呈交局方评估的每本手册所使用的语言(不同手册可以使用不同语言).使用另一种语言编制同一手册的准确性审核责任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承担. 7.6 持续适航文件各手册之间中相互引用、引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引用发动机、机载设备制造厂家单独编制的文件时,必须保证内容的连贯性和协调一致,并且避免造成不便于使用的连续或者多层次引用. 8. 持续适航文件的具体要求 8.1 维修要求 8.1.1维修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使用人或者运营人提供保持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和飞行安全的维修任务要求,航空器的维修要求一般包括: (1)航空器系统和动力装置(包括部件和APU)重要维修项目的计划维修任务和间隔. (2)航空器结构重要项目的计划维修任务和间隔. (3)航空器各区域的计划检查任务和间隔. (4)特殊检查任务(如闪电和高辐射防护)及其间隔. (5)审定维修要求(CMR). (6)适航性限制项目(ALI). 8.1.2 维修要求应当根据航空器型号审定中明确的系统、设备和结构的预期可靠性水平确定,涵盖航空器所有的系统、设备和结构,并以下(但不限于)考虑特定运行环境的影响: (1) 潮热气候;
(2) 含盐腐蚀气候;
(3) 风沙和/或灰尘;
(4) 寒冷天气. 8.1.3维修要求应当具体指明维修任务的类别、适用的项目或区域(系统、设备和结构项目以ATA章节的方式标明),并以飞行小时、飞行循环、日历时间或者其组合的方式明确维修间隔. 8.1.4对于运输类飞机,维修要求通过局方批准并发布MRBR的方式提出,并作飞机所有人或者运行人制定初始维修方案的依据. 注:MRBR的制定过程和具体要求参见AC-121/135-67;
飞机所有人或者运行人依据MRBR制定的初始维修方案可以依据可靠性方案的规则对某些维修任务和间隔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过程和要求参见有关的运行维修法规文件. 8.1.5 为了指导航空器所有人或者运行人编制客户化的维修方案,航空器制造厂家可以制定维修计划文件(MPD)来提供指导和帮助,制定MPD时应当符合下述原则: (1)在使用术语、定义和原则上与维修要求文件(或者MRBR)一致;
(2)内容上不少于或低于维修要求文件(或者MRBR)的要求;
(3)在内容的编排上不引起使用的混淆. 8.2 航空器维修程序 8.2.1 基本要求 维修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者运行人提供一套维护说明书,以保证航空器的正常维护和落实具体的维修要求,航空器维修程序的主要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1)概述性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