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3-10-18 |
第五章 住宿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实行舍长负责制.
舍长要认真开展遵纪守法和"三防"(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管理和防范能力;
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做到人走门、窗关,箱、柜上锁.宿舍内不要存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入住学生不得擅自动用学生宿舍(公寓)消防设施;
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网线;
严禁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水壶、电热水瓶、电热毯、电熨斗等);
严禁使用明火(如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以及点蜡烛、焚烧纸张、乱丢烟蒂等).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有关器具外,还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因违章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报有关部门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发现火险应及时采取报警、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宿舍(公寓)内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辅导员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向相关学院(部)通报情况,由相关院(部)给予通报批评.
(十)对学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劝阻、不汇报甚至故意包庇的;
(十九)使用明火的. 第二十七条 在学生宿舍(公寓)内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辅导员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向学校相关部门及学院(部)通报情况,并按照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一)故意损坏学生宿舍(公寓)家具及物品的;
(十二)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使用电热器具和其他大功率电器的.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 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故意隐匿、损毁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性质恶劣的,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过失损毁公私财物的,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校园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四)违反相关规定用电、用火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火灾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明火、电器、液化气罐、酒精炉等设备或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的,视其情节及危害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经济学院违章用电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入冬以来,我院在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部分学生使用热得快、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及私拉电线现象,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为做好冬季"三防"(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切实提高公寓(宿舍)用电安全,结合我校《西安财经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和《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