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聘任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暂行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业务费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教室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标兵集体评选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申诉的规定(暂行)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硕士学位服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九八O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中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注:以上内容是本站开源项目的机器提供的预览内容,更完整和更好的阅读体验请直接免费下载资源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