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3-10-25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 通告(第10号) 依据《国防专利条例》,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5号)》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9号)》的规定,经总装备部批准,自2010年5月1日起,向国防专利局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缴纳费用.

《国防专利局通告(第1号)》同时废止. 向国防专利局提交国防专利申请的,应当同时缴纳发明专利申请费和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申请人请求减缓缴纳有关费用的,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申请人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应当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

如果该国防专利申请来源于国家计划项目,还应当附具项目主管机关出具的,关于项目费用不足或者缴纳相关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 特此通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 国防专利局 二一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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