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2013-10-26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由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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