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3-10-30 |
(二)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三家申请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6年1-9月申请企业产量之和占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63.57%、69.68%、75%和86.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丙酮产业.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公司 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 Inc.)
1、正常价值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化学)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只生产一种规格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日本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无差别.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三井化学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井化学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三井化学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三井化学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三井化学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部分交易低于成本销售,且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超过20%,该部分低于成本销售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暂采用排除后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大陆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境内非关联贸易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三井化学与非关联贸易商之间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三井化学报告的国内交易调整项目,如其他折扣、回扣、内陆运输、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公司所报告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如回扣、信用费用,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均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关于CIF价格,调查机关在FOB出口价格基础上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结构CIF价格. 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化学)在答卷中报告调查期内只生产一种规格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大陆市场、日本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无差别.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暂接受三菱化学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三菱化学在日本国内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三菱化学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足5%,不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三菱化学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公司在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认定成本时暂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调查机关对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费用进行了审查,认为数据分摊合理,决定在初裁认定成本时暂予以接受.